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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轮奸可否部分既遂、部分未遂?
作者:黄振华 裴晓伟 发布时间:2013-07-05 10:04:58
【案情】 张三和李四经预谋对王女实施强奸,犯罪中,张三对王女实施奸淫后,李四主动放弃奸淫,对于张三、李四是否应当认定为轮奸而予以处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认定张三、李四二被告人犯强奸罪并有轮奸情节,在十年以上幅度内量刑,对于实施未遂的被告人再认定为犯罪中止或未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轮奸不存在未遂、中止,即使两个以上男子均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行为,但是,如果只有一人既遂,其余参与者均为未遂或者中止,那么,不成立轮奸;如果有二人既遂,其余的参与者为未遂或者中止,那么,也只有既遂的二人能够构成轮奸,其余参与者则不认为轮奸。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轮奸应属于情节加重犯,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超过基本罪构成结果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刑法对该重结果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笔者认为,轮奸被列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不是因为轮奸造成的结果比一人强奸的结果更严重,轮奸与强奸的结果都是妇女被强奸,而是因为轮奸具备二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名被害妇女实施强奸行为的情节,该情节对妇女、幼女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危害结果比一般强奸行为更为严重,给妇女、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更大的危害,更具社会危害性,故对未实施奸淫行为的,不应认定轮奸既遂。 第二、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不能用来认定轮奸罪。轮奸只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基本罪,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仅适用于认定基本罪是否既遂,而不能适用加重情节的认定。试想,如果轮奸适用该原则,那所有的二人以上犯强奸罪的罪犯都构成轮奸,包括协助他人强奸的罪犯,因为一人强奸既遂,那协助犯也构成强奸罪,由此便构成轮奸情节,这显然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第三、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只要罪犯具有实施强奸的共同犯罪故意,亦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名被害妇女实施强奸的行为,即构成轮奸。但情节加重犯就其结果来看具有两种犯罪状态,一种是既遂,一种是未遂,具有加重情节而无结果的是情节加重犯未遂,具有加重情节且有结果的是既遂。 综上,结合案情张三、李四应系共同犯强奸罪,本案中张三强奸既遂,李四强奸未遂,但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理,李四也应认定为强奸罪既遂。但在刑罚方面,张三、李四具备二人以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同一名被害妇女实施强奸行为的情节,即具备“二人以上轮奸”的情节,因张三实施了奸淫行为,属轮奸既遂,应按该情节加重处罚;李四本人虽强奸罪既遂,但未实施奸淫行为,应属轮奸未遂,应按该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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