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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喂“K粉”后轮奸 六男子获刑五至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3-02-21 08:59:31


     本网讯(黄仲胜)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色色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内蒙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月报犯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周峡山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陆水金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吴庭讯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月晚,被告人黄色色、李内蒙、李月报、陆水金、周峡山、吴庭讯在贵港市覃塘区KTV包厢与受害人黄小花等人一起喝酒。22日凌晨0时,被告人陆水金提供“K”粉,放在包厢里供大家吸食。22日凌晨1时左右,受害人黄小花在吸食“K”粉和饮酒后躺在包厢的沙发上睡觉。2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陆水金开摩托车搭被告人李内蒙、周峡山、吴庭讯在前面带路,被告人李月报搭黄色色和受害人黄小花跟在后面,将受害人黄小花带到贵港市覃塘区一村屯鱼塘边的一间水泥砖屋外,由被告人吴庭讯将受害人黄小花拉进屋里,被告人李内蒙、周峡山将受害人黄小花的裤子及内裤脱掉。然后,被告人李内蒙、陆水金、黄色色、周峡山、李月报先后对受害人黄小花实施奸淫,其中被告人黄色色、李内蒙各奸淫两次,但被告人黄色色两次奸淫被害人黄小花的没有成功。被告人吴庭讯在他人实施奸淫受害人黄小花的过程中,一直摁住受害人黄小花双手并摸弄黄小花的胸部和阴部。接着被告人李月报在搭被告人黄色色和受害人黄小花回被告人黄色色家的途中,在经过一村民的果园旧屋时,被告人李月报又将受害人黄小花拉入屋内实施奸淫一次。之后被告人李月报把被告人黄色色和受害人黄小花送到被告人黄色色家中后离开。被告人黄色色在其家中再次对受害人黄小花实施奸淫一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陆水金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动员被告人吴庭讯投案自首。被告人黄色色、李月报、陆水金、李内蒙、周峡山主动通过公安机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000元、1000元、1000元、500元、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色色、李内蒙、李月报、陆水金、周峡山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吴庭讯在他人共同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属强奸罪的共犯,构成强奸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色色、李内蒙、李月报、陆水金、周峡山、吴庭讯犯强奸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色色、李内蒙、李月报、陆水金、周峡山、吴庭讯在同一较短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行奸淫,属轮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月报对被害人黄小花实施的第二次强奸、被告人黄色色对被害人黄小花实施的第三次强奸,属轮奸行为后的临时起意,不属轮奸。在共同实施轮奸行为中,被告人李内蒙两次强奸被害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色色的两次强奸行为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在共同实施犯罪时,被告人吴庭讯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陆水金、吴庭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陆水金动员被告人吴庭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行为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色色、李内蒙、李月报、陆水金、周峡山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李内蒙、李月报、周峡山的作用比被告人黄色色、陆水金相对较小,其刑罚也相应减少;被告人吴庭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黄色色、李月报、陆水金、李内蒙、周峡山各自主动赔偿被害人黄小花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000元、1000元、1000元、500元、50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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