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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信电缆行为应定何罪?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7-10 10:24:54


    【案情】

    2012年8月15日至9月24日,被告人陶某窜至县城各乡镇大肆盗割电信电缆,盗割正在使用的电信电缆743米。通信电缆被盗割后,造成数百名用户通信功能中断。经物价部门估价,被盗电缆本身价值人民币18000元,但造成各种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6000元。陶某在销赃时被警方抓捕归案。

    【分歧】

    对被告人行为应定何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陶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陶某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想将被盗割的电缆线卖掉,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电缆价值1万多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陶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其理由是陶某所盗割的电缆线是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因他的行为造成上百户电信用户通信联络中断,危害了电信用户的公共安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陶某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陶某所盗割的电缆线是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造成上百户电信用户的通信联络中断,危害了电信用户的公共安全。本案中,陶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盗窃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破坏电信设施的间接犯罪故意;三是造成了通信线路的中断;四是由此牟取了非法利益。从以上特征来看,陶某的行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施秘密窃取,触犯了刑法上的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两个罪名,形成想象竞合犯,因此只能够以一罪处罚。

    第二、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信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点:“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信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对比上述规定,盗窃罪的最低刑期低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但最高刑期又高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来看,盗窃罪的处刑要高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被告人陶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较为妥当。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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