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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为储户办卡并取现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华天和 发布时间:2013-06-24 10:56:30
【案情】
郑某系某国有银行柜台营业员,在一次为储户办理取款业务时,见该储户的存折未办卡,遂要求该储户多次输入密码为该存折私自办理了相应的储蓄卡。郑某未将卡交给储户而是据为己有,并在ATM机中多次从卡内取走现金10000余元。后储户发现存折内少了存款,遂报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郑某所提取的现金所有权应属于本案中的储户。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本案郑某未经储户申请,利用自己是柜台营业员的身份在自己所操作的柜台私自为储户办理与储户存折配套的储蓄卡,并从卡内提取现金。其行为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犯罪构成要件。另外,王某提取的这些款项是金融机构管理的资金。故对王某应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窃取了储户存折内的存款,使得储户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但同时储户的存款由银行负责管理,行为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2、本案中郑某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本案情比较简单,即行为人发现储户存折未办相应的储蓄卡时,多次要求储户输入密码,私自未储户办理了储蓄卡并据为己有。行为人的这一行为正是利用了其柜员的身份,利用银行的电脑管理系统才得以为储户办理储蓄卡。因此,笔者认为本案郑某行为系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郑某的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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