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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走被城管扣押的车辆是否构成盗窃?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6-19 10:46:47


    【案情】

    司机李某因驾驶吉利牌汽车从事无照运行。2009年10月24日因拉黑活而被城管扣押车辆。事后李某与其妻子陈某持备用钥匙赶来,偷偷将车辆开动后被停车厂管理员发现阻拦后报警而未得逞。同时,二人被抓获。

    【分歧】

    本案争议较大,李某夫妻被警方刑事拘留时,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处置被扣押财产罪,检方起诉时认为是盗窃罪。也有人认为由于李某夫妇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认为李某夫妇构成盗窃罪。

    首先,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这些公私财产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必须是他人的财物,自己的财物不能构成盗窃。但是虽然是自己的财物,却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就本案而言,虽然该车辆为李某所有,但因该车辆被城管扣押,因此该车辆现在的状态应为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其占有人也应当是城管。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本案中的行为侵犯的真是城管对车辆的合法占有的权能。

    其次,从主观上看,李某夫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尽管车辆为李某所有,但现车辆的状态为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城管具有了对车辆的合法占有权能,同时取得了对外界主张抗衡的权利。任何人不经合法手续不得占有该车辆,李某要恢复对该车辆的合法占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否则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夫妇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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