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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促成的犯罪结果,既遂还是未遂?
作者:梅雪笑   发布时间:2013-07-05 17:00:29


    【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情侣关系,张某欲另嫁他人,遭李某的纠缠与破坏,于是对李某起了杀心。在一次约会相拥之时,张某突然将暗藏的匕首向李某胸部刺去,由于慌张与力道不够,刀尖只深及表层皮肤,伤心欲绝的李某怀着求死之心一把握住张某拿刀的手继续向胸部深处刺去,李某随即身亡。

    【分歧】

    根据主观心理与犯罪行为实施的一致性,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张某构成的是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未遂,存在着两种迥异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张某与李某的行为应分开予以评价,张某在实施杀人的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其希冀的犯罪结果(一刀致死李某)未顺利出现,随后李某的行为,更加阻断了张某为实现犯罪意图而亲自实施下一步的行为。即李某的自杀导致张某失去了继续杀害李某的可能,张某的行为不能致死李某,故张某构成的是故意杀人未遂。

    第二种意见:张某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即张某的先前行为与李某的自杀应视为一个整体来评价,张某应为李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犯罪后果。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分析张某的行为。张某存在着明确的犯罪意图,即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达到李某死亡这一结果的出现。张某着手进行了犯罪之前的预备,即相约见面,暗藏匕首,最后实施犯罪,用匕首刺入李某的胸膛。

    其次,分析李某的行为,李某本无求死之心,发现张某为了摆脱自己,无情地意欲杀害自己,伤心欲绝、万念俱灰之际,陡然萌生求死之心,同时亦有成全张某之心。

    最后,我们可以发现张某与李某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因果与衔接关系,张某的先前杀人行为导致了李某的后续自杀行为,两行为之间因果而连贯。李某因伤心、不愿面对现实、厌世,选择了自杀,其成全张某的行为意图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张某犯罪的“帮助犯”,张某应承担李某死亡的犯罪后果。故张某从主观意图与行为实施上均导致了李某的死亡,故张某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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