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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骗领结婚证,离婚时仍未到婚龄是否无效
作者:毛智超   发布时间:2013-07-08 10:48:33


    典型案例

    某省某县的李某(女,1981年1月5日出生)与王某(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是同村青年,两人从小学到中学都在一个班级,可谓感情深厚,两人在高中毕业后就在家待业,都没有去上大学。后来经人介绍,王某与李某都进入了当地的一家化工企业当临时工。按照农村的习俗,到了王某和李某这个年纪的男女都应该结婚了,在家人的催促下,两人经过几年的恋爱后,王某向李某求婚。但因为王某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民政局依法不给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家里人又催促的厉害,于是王某通过托人找关系伪造了自己的身份证明,于2002年3月与李某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王某尚未满20周岁,李某已满20周岁。婚后,两人过了一段甜蜜的日子,但是随着长时间的共同生活,王某与李某发觉双方的生活方式很不一样,双方经常为一点小事吵架乃至最后分居,婚后双方并未生育。2002年底,李某向王某提出离婚,王某表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后李某于2003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与王某离婚。法院经审查,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又于2003年6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王某是1983年5月12日出生的,因此,王某与李某在2002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被告王某尚未满22周岁。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结婚法定年龄的规定,即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并且被告王某通过伪造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结婚登记,该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的实质要件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且在原告李某起诉时,被告王某未满22周岁,第一次李某起诉离婚,因为双方的婚姻在法律上无效,因此,法院经审查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向李某说明了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再行起诉。后李某再次向法院起诉,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经审查,王某此时仍未满22周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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