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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导致离婚,妻子能否向第三者索赔?
作者:戴幼松   发布时间:2013-07-05 10:09:49


    【案情】

    2011年3月,韦某与张某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闺密兰某经韦某认识了张某,并对张某产生仰慕之情,并一直找机会接近张某,最终张某与兰某发生了婚外情并公开同居。妻子韦某得知后,遂与张某离婚。韦某离婚后,仍十分痛苦,随后以侵权为由将第三者兰某告上法庭,要求兰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分歧】

    夫妻一方因过错而导致离婚,非过错方是否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作为无过错方的妻子韦某能否以侵权为由,要求第三者兰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兰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向韦某进行赔偿。兰某作为第三者,其与张某发生婚外情且同居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韦某与张某离婚,侵害了无过错方韦某的配偶权,配偶权包含于人身权之中,故第三者兰某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者兰某不须向韦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夫妻一方因过错而导致离婚,非过错方是否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对此,我国法律暂无规定。无过错方只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有过错的配偶承担损害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婚姻中的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明确把第二种情况,即与第三者发生感情并有同居事实纳入赔偿的范围。本案中,韦某可以在离婚时向发生婚外情并与他人同居的张某提出物质与精神双重赔偿。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并未排除向第三者索赔。虽然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韦某可向其丈夫张某提出赔偿,但法律并未规定,该赔偿可以抵消韦某向第三者兰某提出精神赔偿。

    三、第三者兰某对韦某构成侵权。配偶权是夫妻双方都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之一。第三者和有配偶的人同居是对有配偶方丈夫或妻子的配偶身份权的侵犯,将直接导致他人婚姻破裂,其中精神上的损害尤为明显。第三者兰某明知张某有配偶,却公开与之同居,构成重婚罪,并造成韦某婚姻破裂的不良后果符合侵权行为三要件:行为违法、主观故意、损害结果。本案中,第三者兰某造成韦某的婚姻破裂与精神损害。有侵权则必有补救,索要精神赔偿即包括在依法补救范围之内,所以笔者认为,第三者也理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兰某的第三者插足导致了韦某的婚姻破裂,侵犯了韦某的配偶权,并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应当向韦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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