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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以已垫付医疗费票据诉求再赔付属何性质
作者:徐双桂 张军庆   发布时间:2013-07-05 10:35:41


    2013年7月4日江西法院网刊登了武宁县人民法院刘梦三的《谈以被告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票据诉求再次赔付属做伪证还是诉讼欺诈?》,原文作者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是真实的,不是伪证,只是证明目的不符,原告的行为不构成伪证或者诉讼欺诈。笔者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诉讼欺诈。

    【案情】

    被告王明骑自行车将原告李勤撞伤,王明及时将李勤送至医院,并为原告付了医疗费40000元。原告痊愈后,利用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起诉被告王明,要求被告王明赔付医疗费等费用,完全不承认被告为其垫付医疗费的事实。在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了解被告王明是用信用卡为原告李勤支付的医疗费,最后法院认定了医疗费系被告王明所出。尽管最终法院做出了对王明有利的判决,但王明却认为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作伪证。

    【分歧】

    对此,该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伪证罪,因为原告出示该证据所证明的与事实不符,且原告本身也心知肚明,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歪曲事实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诉讼欺诈,诉讼欺诈又称恶意诉讼、诉讼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或者诉讼欺诈,理由是:原告出示的证据是真实的,不是伪证,只是证明目的不符,同样的真实的证据也不构成诉讼欺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诉讼欺诈又称恶意诉讼、诉讼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的表现特征为:1,行为人主观意识是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欺骗。2,行为人主体上是原告,在反诉情况下也可以是被告。3,侵害的法律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4,客观上表现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目的是为了重复得到被告已支付的40000元医疗费,而隐瞒了被告已支付的事实进行诉讼。符合诉讼欺诈行为的四种表现特征:1、原告的主观意思是在诉讼中进行欺骗,利用获得的医疗费票据骗取法院判决,进行获得非法财产。2、原告符合行为人的主体性质。3、侵害的法益是法院的诉讼秩序和被告人的钱财。4、客观表现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包括伪造本不存在的证据或使用本该作废的证据等行为,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虽然是真实的,但是被告已支付了全额医疗费,按照习惯原告应出具收条或将医疗费票据给被告。而原告利用已得到的医疗费票据,隐瞒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的事实进行诉讼,其客观表现为虚构事实。

    综上,原告的行为构成诉讼欺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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