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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背对背”调解促被执行人当日履行
发布时间:2013-07-04 13:44:41


    本网讯(黄文民)  2013年7月4日下午,经过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三个小时“背对背”耐心的调解,一起发生因故意伤害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据悉,2001年,因被执行人黄明酒后,骑摩托车熄火跌倒,认为前来好心相劝其不要酒后驾车的梁标等人嘲笑他,故持棍伤人,造成受害人梁标受重伤,为此支付医疗费用9004.6元。该故意伤害案经过扶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黄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附带赔偿受害人梁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98.60元。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梁标向扶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明在狱中无法履行义务,由其父亲代为履行了11000元。黄明因表现较好提前释放,但至今未再履行义务。

    经过扶绥法院执行法官得知黄明出狱后于与汪娟结婚,婚后为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将家中种植甘蔗等家庭收入全部用其妻子的名字开户存款。执行法官了解到此情况后,在黄明家中留了传票并附上联系电话,通知黄明及妻子到法院做调解工作。2013年7月4日下午3点,申请人梁标与被执行人黄明一同来到了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执行法官先让双方分开不同的办公室坐下,执行法官先对申请人梁标做工作,了解到申请人梁标因该案自己身体受到了伤害,被执行人却逃避履行赔偿义务,心中怨气非常大,要求被执行人在本金赔偿的同时,还要支付15000元的利息损失。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后,执行法官又转身进了隔壁的办公室,对被执行人黄明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认为其因为自己以受到刑事处罚,申请人提出的赔偿利息太高,只愿意付本金、执行费,以及支付2000元的利息。执行法官就该案判决书规定履行的义务及被执行人经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建议申请人理性的提出利息赔偿。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结合该案给申请人造成的伤害,以及法律规定和现在市场物价情况等进行分析疏导,被执行人思想被感化了。执行法官通过三个小时耐心、细致地“背对背”调解,寻找到了双方的平衡点,最后促成双方达成了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除支付本金外,额外支付5500元的利息,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共计27598.6元,当天履行完毕。

    当看到双方签下执行和解协议,交接执行款的时候,执行法官疲惫的脸庞也露出了久违的微笑。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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