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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伍建设有关问题及对策
作者: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郭嗣军   发布时间:2013-07-02 10:34:30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大了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的力度,有效地加强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促进了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但是我们无法回避司法警察队伍整体水平与司法警察职业化要求尚有差距的现实。通过深入分析司法警察各项工作特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建设情况,现就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对策简单分析如下:

  一、司法警察兼职情况严重,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按照中院的要求各大队进行了编队管理,原则上是没有兼职,实际上兼职现象非常普遍,兼任着办公室人员或业务庭书记员等,加之人员少,困难重重,无法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这样不但造成法警大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也会形成司法警察自身心理的不平衡。有的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低人一等,有的认为自己所做的是打杂工,消极应付工作的心理较为明显。在法院内部法官地位高,法警地位低;法官素质高,司法警察素质低,几乎成了人们的共识,造成司法警察队伍思想不稳定、队伍难以管理的现状。

  解决以上弊端,我认为应实施司法警察聘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聘任制暂行办法》,即允许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年富力强的青年,充实到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中。但我院始终没有实施,我认为实施司法警察聘任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制定统一的招聘标准,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把好入口关,把真正具有德才兼备的人才选入法警队伍;二是要从管理上入手,建立一整套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的管理体制,用制度管人;三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相应的工资待遇,使生活有保障。

  二、训练不正规化,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由于法警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法警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有的只是在上级检查、应付考核时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有的训练内容流于形式,效果很不理想;有的新上岗司法警察对业务不熟悉,未经专门培训便上岗执勤,以致在工作中常出现问题,难于保障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解决以上问题,我认为,一是要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保证法警训练所需,做到年年有计划,年年有训练;二是要增强训练的实用性。从实际工作出发进行训练,尽量适合法警的工作特点、贴近审判工作需要,使广大法警掌握履行本职工作的技能。三是加强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政治敏感性,做到爱岗敬业,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树立新时期法警工作理念。

  三、警务装备急需改善。

  司法警察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必须有一定的装备作保障。虽然年年都有一定的装备投入,但距离省院要求还有差距。同时,警用装备及囚车等都由其他庭室负责,这给法警队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带来困难,影响、制约任务的完成。

  解决以上问题,我认为,首先法院领导要在法警警务装备建设上、思想上应予以重视,物质上应予以保障。按照最高院关于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建设的标准进行投入,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阶段地解决,彻底改变警务装备落后的状况。同时还建议在车辆装备上应倾斜法警队,在管理使用上力求专车专用,以便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四、充分保障司法警察的自治权。

  法警在行使司法警察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自由裁量权,比如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警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制止、惩罚违法当事人,有权决定制止违法行为的方式、标准等。但目前,这些权力仍在由法官行使,实际上是法官的审判权使用扩大化,法官的审判权应当是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权利,而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维持,应当由司法警察来承担。在对法官职业化进一步改革的同时,我们应该充分关注并保障司法警察的职业自治权,该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必须由司法警察履行,不该由司法警察做的事情,应该尽快脱离。

  五、建立有利于司法警察成长的激励机制。

  一是精神激励。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思想方面的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法警的思想政治觉悟,通过引导和激发,使法警热爱法警事业并愿意为法警事业献身。二是物质激励。司法警察的经济收入应该提高,人民法院要以工资待遇、奖金分配、福利补助来增加法警的收入,体现法警工作的价值,要通过奖勤罚懒反映专业化法警的成就感与优越性。

  总之,为维护司法公正,需要建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这是新时代形势发展的需要,让我们共同努力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管理好,使其更好的肩负起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神圣使命,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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