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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已判决的小孩抚养权能否立案执行
作者: 刘文萍 发布时间:2013-06-08 16:55:27
笔者所在法院曾立案受理了这样一起涉及小孩抚养权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小孩母亲)要求法院将已判决的小孩抚养权交与给她,也就是说要求法院将3岁小孩强制交付给她抚养。而此案由于抚养小孩的公婆不愿将小孩交与申请人抚养,小孩本人也不愿随母亲生活一直无法执行,以至于申请执行人为此案长期上访,给法院造成很大麻烦。
小孩抚养权能否强制执行,目前有以下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持这种观点的人突破了目前法律既有定式,认为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涉及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具有特殊性,不同于其他财产性纠纷的案件。如果不能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就是一纸空文。因而,对于抚养小孩的行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解决。 观点二,认为可以有条件的执行,即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说服教育,或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处罚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观点三,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案范围,依法不能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应当经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范围,应当是具有给付内容或可以金钱替代行为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生效但不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不宜作为执行依据。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涉及小孩抚养但具体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涉及人身关系特殊案件的处理,法院执行决不能凭个人的情感盲目执行,一定要依法进行。否则,民众就会把焦点指向人民法院,从而引发对人民法院的不信任。尤其是在小孩抚养案件中,一旦处理不慎,极易引发人身损害事件。譬如:被执行人拒绝交出子女的情况下,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的举措可能对年幼子女造成心理和生理的伤害。被执行人也可能对子女实施加害行为以泄愤;被执行人不接受子女的情况下,会对法院强制交付子女不管不问,会造成小孩走失、丢失、发生意外事故等情形。还有在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会以法院判决为借口把小孩丢在法院,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处。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对象应是财物和行为。目前法律没有对如何解决婚姻子女的抚养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方法。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问题的答复中可以看出最高法是主张不得强制执行人身的。因此,从各方面看,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当立案强制执行。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对婚姻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深入地探索研究,为今后从法律层面上解决此类纠纷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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