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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砍伤耕牛能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作者:周丽荟   发布时间:2013-06-27 16:48:12


    【案情】

   2012年12月,被告人刘某看见邻居家的两头牛在自己菜地里吃菜,菜地被践踏得乱七八糟,刘某回想到自家的菜地经常被别家的牛毁坏,十分气愤。随即便将这两头牛牵到附近的晒谷场上拴好,用镰刀将两头牛的后腿砍伤,致一头牛失去劳动能力,一头牛死亡。经鉴定刘某的行为共造成损失9000元。

    【分歧】

    对于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9000元的损失,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了泄愤报复,用镰刀将用于耕田的牛砍伤,破坏了用于生产经营的耕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及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在主观目的方面,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使财物本身部分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同样,在所侵害的对象上来说,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

从本案来说,刘某砍伤邻居的耕牛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通过砍伤他人的牛来发泄长期以来耕牛破坏自己菜地的不满,同时也为了向他人宣示自己菜地不可侵。

    从破坏的对象来说,案发的时候虽然是十二月份,属于农闲的季节,耕牛没有用于农业生产,但是本案中的耕牛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是直接相联系,其主要作用就是用于耕地,十二月份只是属于耕牛的休息和暂时搁置的时间,并没有脱离它本身耕作的属性。所以刘某毁坏的是服役期间的耕畜。

    综上,刘某出于个人报复发泄的目的,毁坏用于耕地的跟牛,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点。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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