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冬萍 谭军)
陆毅中与妻子蒙玉发生争吵,一时冲动,将前来劝架的蒙玉亲舅李桂西砍伤,2013年6月3日,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结,陆毅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李桂西各项费用77197元。
2011年3月31日晚,家住广西河池市环江明伦镇的陆毅中在家中与妻子蒙玉发生争吵,蒙玉打电话给其母亲,让她叫舅舅李桂西前来劝架并带自己离开。蒙玉母亲与舅舅李桂西到达陆毅中家门外,呼喊陆毅中与蒙玉的名字,要求他们开门,随后李桂西与楼上应声的陆毅中发生言语冲突,李桂西便不顾姐姐的劝阻,上前拉断陆毅中家的窗户栏杆,并用拳头打破窗户玻璃。陆毅中见状,手持水果刀和菜刀从家中冲出,对着正在撬窗的李桂西乱砍,导致李桂西受伤晕倒,被送往环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在伤愈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2012年12月21日,陆毅中被环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随后李桂西诉至环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陆毅中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环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毅中持刀将李桂西砍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但李桂西前来劝架时未能冷静处置,强行破窗,行为过激,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陆毅中的责任,故陆毅中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李桂西自负30%的民事责任,遂判令陆毅中赔偿李桂西各项费用771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