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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怒砸轿车以泄私愤 获罪领刑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3-04-19 09:53:29


     本网讯(易奇冈 吴鹏飞)   生意场上矛盾多,动口动手样样有。鲁莽青年因争抢承包工地之事与人结怨,同生意对手互殴过程中“落尽下风,受伤而逃”。回家途中偶遇生意对手的亲哥哥停在路边的小轿车,青年情绪难以平复,怒发冲冠,将该辆小轿车砸成“重伤”。4月18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黄强与刘洪因承包工地之事曾发生过纠纷并互殴。2012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黄强去河东街道庄塘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办公楼前遇见刘洪等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黄强被刘洪等人打伤(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乙级)并逃走。被告人黄强回家途中见到刘洪哥哥刘天所有的奥迪A6L小轿车停放在路边,因怀疑刘洪等人打他系由被害人刘天所指使,被告人黄强遂从旁边的小卖部内拿了1根木棍,对被害人刘天的小轿车乱砸,致该小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引擎盖、天窗、仪表盘等多处被砸坏(经评估价值28265元)。后被害人刘天等人闻声下楼制止,被告人黄强才逃离现场。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黄强的亲属经与被害人刘天协商,代被告人黄强赔偿给了被害人刘天53000元,被告人黄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刘天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强在被刘洪等人打后,因怀疑刘洪等人打他系由被害人刘天指使,为泄愤而故意用木棍将被害人刘天的小轿车砸坏,价值282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黄强的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而引起,被告人黄强的亲属在案发后代被告人黄强赔偿给了被害人刘天被砸车辆的损失,被告人黄强的行为也同时得到了被害人刘天的谅解。且被告人方智兵自愿认罪,应当对其分别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人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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