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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琐事生口角 柴刀砍人太不该
发布时间:2013-01-05 16:07:09


     本网讯(黄建淮 秦小燕)   本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却因琐事生口角,一怒之下举起柴刀砍人,亲密邻居,相煎何急?冲动是魔鬼,愤怒须冷静。近日,广西省钦州市浦北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琐事砍伤邻居的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原告人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225.9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因琐事与邻居冯某某发生口角,谭某某就到隔壁陆某某家里拿了一把钩刀(柴刀),朝正坐在厨房门口吃饭的冯某某砍去,将冯某某的头面部、双手等身体部位砍伤。经诊断:1、头面部、双上肢多次砍伤;2、左手环指、小指离断伤;3、颅骨、右颧骨、下颌骨、右尺骨骨折;4、失血性休克。经浦北县越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残疾程度为九级。案发后,谭某某的亲属赔偿了冯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因被告人谭某某致伤住院治疗23天,造成经济损失医疗费16207.5元、误工费111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护理费1113.2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8172元,合计人民币38225.9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持刀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达九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及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医药费16207.5元,有收款收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伤情是重伤,残疾程度为九级,住院期间需要人照顾和护理,本院确定需一人陪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误工费1113.2元、护理费111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及残疾赔偿金18172元,未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鉴定费1400元过高,只有一张700元的收据,本院确认鉴定费为700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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