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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不投机老汉将酒友砍成重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10 10:58:55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一偏僻山村年近六旬的蓝志勇老汉,在一个饭局上,因话不投机与酒友闹翻,盛怒之下竟然将酒友砍成重伤,为此他惹上了官司。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蓝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5月8日19时,被告人蓝志勇和黄信、蓝志斌及蓝志康在黄信家中同桌吃饭,期间同村已喝醉酒的村民蓝家洪也来到了黄信家,在餐桌边坐下与他们聊天,不料因话不投机,蓝家洪与蓝志勇发生口角,在场的蓝志斌等人将蓝家洪拉到黄信家门口,把两人隔开,但蓝家洪又返回黄信家中拿起一张椅子砸向被告人蓝志勇,椅子砸中站在旁边的蓝志康的头部后反弹击中蓝志勇,于是蓝志勇抓起一把菜刀准备还击,蓝家洪则抓住蓝志勇的裤裆不放,蓝志勇遂持手中的菜刀朝蓝家洪的头部、脖子和身上猛砍数刀。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师检验鉴定,蓝家洪受伤引起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蓝家洪右拇指缺失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而其头面部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蓝志勇与被害人蓝家洪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蓝志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在法庭上,被告人蓝志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我用刀砍人,我错了,希望法院判我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志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蓝家洪因言语不和而发生打斗,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的起因及过程,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在量刑时应予考虑这一情节。被害人蓝家洪与被告人蓝志勇就医药费等经济损失的赔偿事宜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蓝家洪对被告人蓝志勇的行为予以谅解,故对蓝志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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