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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与路径探索
作者:邓飞燕   发布时间:2013-06-26 14:57:26


    【论文摘要】根据我国管理学高校教程《现代管理学》“在借鉴中外学者对管理概论的认识,我们把管理定义为:在社会活动中,一定的人和组织依据所拥有的权利,通过一系列职能活动,对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资源进行协调或处理,以达预期目标的活动过程。”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公正、廉洁、为民的执法办案重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力、物力交流频繁,社会关系愈加复杂,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人民法院为适应社会需要,从一五改革纲要到三五改革纲要,不断加强审判管理,各级法院成立了相应的审判管理机关及出台了相关措施,但是还存在认识不到位、重点审判管理工作不足及组织不健全等问题。笔者以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与问题为出发点,在当前强调审判管理工作的语境下,探索完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路径:一是提高审判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二是健全审判管理机构组织。三是依托现代科技。四是落实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五是细化流程关键环节。六是完善院庭长办案制度。七是注重绩效管理。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审判管理  探索

    管理的关键在于效率,审判管理同样如此。审判管理对内是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即国家投入人力、物力所获得的审判职能快速实现,对外是让群众感受司法效率即群众的司法关切能够快速实现。优化审判管理,建立现代审判管理就是健全整个法院管理模式,细化审判管理工作环节,以最短的诉讼周期,最少司法资源解决群众司法需求。基层法院是法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受理案件多,执法办案任务重,但受审判管理瓶颈制约,存在审判管理制度混乱、审判质效不高等问题。因此,通过完善审判管理,建立公正、高效纠纷解决机制,是基层法院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

    一、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现状

    (一)机构设置。最高院、各省高院及中级法院正逐步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以创新审判管理制度为抓手,制订实施各项审判管理制度。如:山东高院和9个中院、39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独立编制的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建立起以院领导、审判委员会为宏观管理主体,专门审判管理机构为综合管理主体,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参与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 [1]目前,全国部分基层法院并未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审判管理机构设置还处于逐步推进阶段,多数基层法院是通过整合部门资源,重新职责划分,审监庭、立案庭、政工科等多部门负责推进审判管理工作。

    (二)工作措施。自审判管理改革以来,各地基层法院做出了一些积极探索,归纳起来,主要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以科技为依托,以信息化建设为核心促进审判管理工作。二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以案件质量为突破口,健全案件质量评查体系,是全国大部分基层法院开展审判管理的重点。通过审监庭对移送评查案件质量判定、通报、责任认定任务来进行案件质量把关。三是加强审限管理、规范司法统计。通过案件流程管理,跟踪个案办案时间,查明是否存在效率低下、超期限案件并严格延长审理期限审批;按月对已结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将分析数据报中级法院,本院领导根据司法统计情况明确各业务庭室结案情况最为参考案件审理效率情况。四是层级管理。通过实行院、庭长裁判文书的审签制度,加强院、庭长依法监督指导办案力度。

    二、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误区。目前,从最高院到各基层法院都十分注重审判管理工作,各地都不同程度的以审判管理年为契机在优化审判管理工作上作了许多有益探索。但是,自上而下的推动审判管理工作让部分基层法院对审判管理的认识不够到位,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层面,对如何深层次理解、把握审判管理工作还不清楚。有的认为,审判管理就是审监庭对案件质量的把关或是立案庭如何进一步优化审判流程管理,甚至认为审判管理工作只是审监庭的工作职责,仅停留在案件的质量或流程管理,并未认识到审判管理范畴,认识层面还是以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纲要为主。部分法院干警甚至认为,审判管理是上级机关的事情与自身无关,参与的积极性不足,甚至因审判管理触动已有的工作习惯,部门利益而有抵触情绪。

    (二)重点工作开展存在不足。审判质量、效率、流程、层级、绩效是审判管理工作的核心、重点。多数基层法院都不同程度的开展了相关工作,但在实践运行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一是案件质量提升幅度不大。多数基层法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并确定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但并未做到与绩效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相衔接,导致评查后案件质量提升不明显。二是审判效率不高。目前实践中缺乏对立案、审判、执行关键环节点的明确期限规定,案件审限主要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在法官自律性还不是很强的情况下,审判效率提升受制约。三是案件流程管理不一。立案、排期、分案、开庭、裁判、执行、质量评查、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的流程管理各基层法院未统一标准,案件数据库建设、审判管理软件开发滞后。且信息技术欠缺,导致审判信息获得手段仅靠书面资料,很多收集、整理、管理信息慢且影响正确率。四是层级管理不规范。审判制度溶入了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体制,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交错,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混同,独立审判与审判管理的界限模糊。五是绩效考核机制不健全。表现在:考评制度不健全,流于形式;考核技术单一,方法简单;考评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三)组织机构不健全。在未统一设立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的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负责部门不一,有的法院成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主管、审监庭、立案庭等部门负责具体运行,纪检监察部门监管的工作模式。有的法院仅由审监庭全面负责审判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仅配合审监庭开展工作。分散、多头的管理现象严重,未能对审判工作的整体进行全面把握。即使建立审判管理办公室,但多是根据上级法院的工作方案进行简单的人员整合,并未真正明确落实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功能与职责。而随着审判工作的规范和审判任务的加重,审判管理日趋重要,而在现行的法院机构中却无具体的实体机构,根据形势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并结合各地法院的情况规定确立的审判管理机构无法推进审判管理工作。 [2]

    三、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路径探索

    (一)加强思想认识。只有理解什么是审判管理,为什么要进行审判管理,才能真正明白怎样优化审判管理。传统的工作方式与思维模式,导致了部分法院和法官对于什么是审判管理,为何要优化审判管理存在认识误区。在没有理解审判管理工作必要性前,有些法官仍然按习惯办案,缺乏案件质量与效率意识,办案随意性大。因此,消除审判管理工作的认识误区,强化审判管理重要性是开展好此项工作的前提条件。笔者在百度搜索审判管理相关信息,找到相关结果约6,040,000个,大部分信息都属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宣传信息,且多是法院内部网站关于该项工作的做法、成效宣传,对于审判管理的内涵、外延、必要性阐述不多,故在把审判管理作为亮点工作进行宣传的同时还应加强审判管理理论性、实践的重要性研究、宣传力度,从而提升审判管理的深度认识。

    (二)健全审判管理机构组织。首先,发挥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的职能作用,将分散的审判管理措施有机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体化、全方位的审判管理体系,避免审判管理中出现分散、多头管理现象。其次,细化组织机构的职责。最高院已规定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的职责大致范畴,但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规则,基层法院在确立审判管理机构职责时亦不明确。因此,上级法院可以通过细化审判管理机构职责,使审判管理机构更加有章可循。再次,明确领导决策机构。审判管理机构的领导决策机关负责研究带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和审判管理宏观决策,同时也间接关系的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的地位问题。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故将审委会确定为其领导机构,即加大其对审判管理有关事务的研究力度,准确深入把握审判运行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亦可通过协调因管理造成的部门冲突从而排除审判管理工作阻力。

    (三)依托现代科技。现代企业效率能够迅速提升的关键之一在于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系统的广泛运用,因此,信息化技术是提升现代管理效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审判效率管理亦必须依托科技这一第一生产力。以信息化技术为审判管理平台,对案件受理、审判、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程序化控制。通过审判管理系统软件,将各诉讼环节的操作过程、审判流程、统计分析、结案归档等均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审判管理工作流程与计算机软件运行流程对接。笔者认为,在基层法院信息技术欠缺,信息技术人才不足的情况下,上级法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技术指导、尤其是要注重审判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从人才培养和技术提升两方面推进审判管理工作信息化。

    (四)落实案件质量管理制度。近年来,各级法院建立健全了案件评查体系,明确了评查范围、指标、扣分标准、责任,但还是存在落实不到位现象。一些基层法院审判人员认为评查与其审判具有对抗性,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简单地定位为“挑刺”,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因此,案件质量评查部门为避免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注意力更多的放在了对卷宗材料的记载是否完整、准确、规范,文书是否有错、漏、别字上,对实体、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不进行评查或检查不到位,忽视案件质量的本质。故而在转变审判人员对案件质量评查不当观念的同时落实案件质量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对案件质量的动态管理和严格考核,明确裁判文书评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责及标准,通报裁判文书和案件质量的评查结果,根据评查结果落实奖惩机制,并将奖惩情况纳入审判绩效考评体系,作为评定法官业绩的重要依据。同时,确定案件质量责任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对于需要追究案件质量责任的,落实责任追究办法。再好的制度在于落实,仅将制度放置于制订层面,制度所设计的目的将很难得以实现,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亦是如此。

    (五)细化流程关键环节。业界对“流程”有一个通行的“犹太法则”,即“80/20”原则,表示应首先关注那些“关键流程”,即管理的“关键环节”,它们的数目可能只占全部数量的20%,却对整个组织的绩效发挥着80%的决定性作用。[3] 因此,细化节点管理,是优化案件流程管理的关键所在。从部分基层法院流程管理来看,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审理、判决等不同诉讼阶段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案件流程管理表反映,但笔者认为,案件流程管理表的信息还未能达到对案件的立案阶段到结案阶段审判信息的全面反映。实践中,审判管理活动主体可能知悉各自权限内立案、排期开庭、审理、送达上诉等不同诉讼阶段的流程信息,但缺乏审限延长、中止、审限扣除、中断等关键流程信息。因此,对于审判管理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对一些容易出现影响公正和效率问题的环节,需明确细化,以一定方式予以表现。立案环节重点细化进入诉讼、送达、排期开庭等程序;审理环节重点细化审限延长、中止、审限扣除、中断等情形。

    (六)完善院庭长指导办案制度。目前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素质还不是很高的现实情况下,还需能够约束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证其谨慎、公正裁判的有效机制,而院庭长指导办案制度便是通过案件审签的方式监督法官执法办案。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长庭长办理案件较少,有的甚至基本不办案,只是在办公室审核其他法官办理的案件,撰写文书。……院庭长脱离审判岗位,而把主要精力用在案件审批上,一方面难以发挥优秀法官的作用,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而且违反审判工作规律,违反诉讼活动的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同时也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 所以,在肯定院庭长指导办案的必要性的同时,还应对其加以规范,更加注重对案件的程序及效率监督,从而抑制践运用中的不利影响。

    (七)注重绩效管理。可根据上级法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为基础,根据本院审判队伍现状和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符合基层法院自身的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以充分发挥审判绩效评估体系的评价、监控、引导、约束、激励功能。通过指标导向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法官自觉参与审判管理,不断追求公正效率的积极性。同时,审判绩效考核小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政工科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优质高效的考核工作系统,从而实现与前述审判绩效评估体系的有效对接,科学评价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人员的审判业绩,为审判管理的有效运行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结语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无论是强调职权主义的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还是突出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都将“管理型司法”确定为改革的基本理念和方向。[5] 我国法院系统从一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审判流程管理到三五改革纲要优化审判管理,人民法院从改革传统的工作流程规范到注重审判质量与效率共同提升。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质量是当前改革的共识亦是审判管理工作的价值所在。通过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建立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管理制度,是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重要途径,也是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必然要求。

    【注释】

    [1] 中国法院网:《山东法院构建审判管理制度体系》,载http:// 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3/28/446113.shtml于2011年3月28日访问。

    [2] 李生龙 贾科:《反思与重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管理机制研究》,载http: // www.cq yzfy.go v.cn/view.php?id =1030250520 13725 0520104425052010522505201060250520 。于2013年4月1日访问。

    [3] 同2

    [4] 《完善院长庭长办案制度:发挥优秀法官作用提高审判工作质量》,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19日第一版。

    [5] 蒋涛、李如虎著:《法院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第64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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