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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霸王格式条款,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作者:谢斌   发布时间:2013-06-25 09:07:03


    某天市民小李经过一家儿童摄影影楼,在该影楼的宣传广告上,活动写明,团购只需99元,就能拍摄原价599元的全家福写真,其中包含了精拍20张照片、提供服装等服务,团购服务有一个限制,就是拍摄限2代人,人数在3至5人,如果超过就得多交些钱。小李认为比较划算,而且加上弟弟,爸爸和外婆,他们家一共有3代4口人,符合拍摄全家福的条件,遂缴费预订了全家福照。十五日后,小李一家人到该影楼拍摄全家福时,工作人员告知,在他们影楼的定义里,“全家福”一定要有父母双方和小孩,这才能算是全家福。像小李这样的单亲家庭,则属于“亲子”,不在团购的服务范围之内。那么,小李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该影楼的广告中标明的各项条款均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广告中的服务内容应属于该影楼向消费者发出的邀约,而消费者参与活动,并支付费用,是消费者对邀约的承诺,当付费完成后,这两种之间的消费合同即成立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格式条款有两个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预先拟定的。第二,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因此,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制。

    首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1、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依照《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违反提请注意义务、说明的义务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格式条款不生效。

    其次,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要求。《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依照此规定解释格式条款要注意三个方面:1、通常理解解释。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2、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并存时注意事项。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再次,格式条款制作人义务:

  1、公平制定义务是指格式条款制作人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订立的格式条款类型。格式条款的内容单方拟定,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而制作的。若只考虑制作人的利益,忽视公平合理原则,那么就会损害向对方的合法的权益。凡是违反<民法通则>第4条所确定的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受到限制。

    2、制作人的提醒义务。主要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避免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当事人能够在知悉和了解免责或限制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合同的选择决定。特别是免责条款,是指完全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某一方面责任的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则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向对方要注意制作人提请注意的程序、提请注意的时间、注意的方法、提请注意的文件是否清晰明白,不被污损、

    3、制作人的说明义务和附随义务。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意义。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若制作方提请相对方注意但未应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格式条款不生效。格式条款提供者凡是没有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的同时,向承诺方履行合理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应当视为不成立。

    格式条款的应用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当利用其好的一面,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法律上规范格式条款的应用,使其适用经济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 消费者进行团购时,购买的其实是进行团购行动时所标明的服务。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团购前,除了要看清楚自己将享受到的服务,还要将条件限制看仔细。在下单后,也要仔细查看订单,看是否与自己团购的服务有出入。如果条件允许,消费者最好能保存购买时的页面,为商家事后减少服务或者增加服务限制时,保留证据。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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