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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规定应予以完善
作者:王永东 王少华    发布时间:2013-05-07 09:29:37


    民诉法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二年,并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使得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得到加强,但当今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方面不利于履行义务人的保护,如权利人在将到二年期限方申请执行,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承担双倍迟延履行金,另在执行立案之前,义务人要求履行义务,权利人却不接受,等到进入执行程序义务人又得支付执行费,这都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新民诉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的权益保护应予以加强,一来可减轻义务人的负担,二来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为此,建议增设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程序规定,作为执行程序编中先要界明的内容:当事人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并被对方接受的,应予以准许,当事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但对方不接受的,或不经过权利人,均可向法院立案庭将执行标的提存,上述行为均应视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不得就上述权利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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