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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法院如何正确行使调取证据的权力
作者:何国祥 发布时间:2013-06-18 15:18:45
在绝对案卷主义国家中,法院不可能依据案卷外的证据立案,定案的证据只能源于行政案卷。但在我国,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直至自行调查取证,但仅限于因原告在行政过程中拒不提供而未能入卷的证据。法院调查取证规则的设定是基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的需要与程序规范化程度底下之间存在矛盾,更是基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而设立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职权。必须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或调取证据,应以当事人充分履行举证为前提,仅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司法救济,是举证制度的补充。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有权调取,其救济对象主要是原告,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目的主要是更加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协助被告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不对等地位存在延续性,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在行政程序中的优越地位不可能消灭殆尽,原告实际上仍处于劣势,需要予以救济。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一般基于下列几种情况:1、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对原告有利但没有采用的证据;2、其他行政机关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能够证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3、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制作文书、不送达等违法情形,原告提供线索,但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4、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违法所得的,原告提出线索,但由于客观原因难以收集的证据;5、原告客观上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如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档案‘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6、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取的证据。综上,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以下四点规则: (一)人民法院在证据问题上的主要责任是通过开庭审理,审查和核实被告提供的证据,准确地判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充分确凿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在一般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二)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被告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时,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被告调查收集证据,更不能用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去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主要目的是核实证据,即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以及原、被告提供的相互矛盾的证据和涉及定案根据且原告又有争议的证据进行核实,而不能无的放矢地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四)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中宣示,并就证据的来源、调查收集证据的时间和程序作简要说明,让原、被告双方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审判的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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