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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公安局等4单位违法强拆被判赔偿7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3-06-19 11:17:35
本网讯(陈和耀 王泓毓)
俩村民在向村委会缴纳了相关费用后在荒山上建造房屋,4家政府机构竟然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其捣毁。6月17日上午,河南省获嘉县法院对这起历时近三年的两起行政赔偿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公安局等四被告拆除原告任同岳、党保珠房屋损失45.46万元和24.7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辉县市上八里镇回龙村村民任同岳、党保珠(身患残疾)先后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同意并分别在申请表、土地补偿证明上加盖了公章。随后,俩人缴纳了相关费用,在有关手续尚未办理好的情况下开始建造房屋。4月20日,在没有下达任何行政执法手续的情况下,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公安局和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派出80余名人员和10余辆执法车将两在建房屋捣毁。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同岳、党保珠二人多次到法院申请立案。经河南省高级法院审查,新乡市中级法院指定,获嘉县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分别进行了审理。2011年11月,获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公安局和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判决后,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2月,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俩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行政诉讼恢复审理,任同岳、党保珠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分别为150万元和80万元。 审理期间,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原告任同岳、党保珠被损毁的房屋价值分别为45.46万元和24.7万元。 获嘉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任同岳、党保珠请求确认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等四政府机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案件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确认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房屋业经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确定了相应价值,鉴定机构的评估价值客观真实,应当予以认可。四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评估,对其异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价值虽高于评估价值,但其对评估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报告应当予以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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