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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6-24 15:51:40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把土地山林列为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物质基础之一,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土地行政裁决纠纷案件,案件有逐年上升趋势。给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把“调解”作为一种基本的结案方式,从目前的社会形势状况来看,法院应当把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作为妥善处理行政纠纷的一个重要结案手段来抓。经法院做好协调工作后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或者满足原告诉请后原告撤诉,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也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为了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必须努力探索,积累经验,不断推进行政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 一、依靠党委支持,法院积极主动协调 党中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在司法审判中尽力用和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切实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有力促进社会和谐。以协调的方式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法院必须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得到党委的支持,大胆探索,不断积累经验。由党委统一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成立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组,由一名县领导担任协调领导组长,由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以发文的形式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做到领导落实到位,责任主体落实到位、案件协调解决落实到位。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主要是依靠党委的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是有限的,行政审判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受案范围有限、审查强度有限、裁决方式也是有限的,刚性的裁判往往是难以达到定纷止争、息事宁诉的效果。即便法院撤销了行政行为,行政纠纷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因此,为促使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文本的规定,又要考虑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不仅要解决合法性问题,而且要关注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解决案件本身的问题,而且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案外协调工作。 二、着力构建联调工作机制,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行政案件在协调工作中,依靠多个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各负其责、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坚强合力。注重从实际效果出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能过情理法的共同作用,努力促成和解。要充分发挥当地寨老和基础组织的作用,促进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劝导、解除、说服工作,引导各方识大体、顾大局,妥善处理好相邻纠纷,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 三、科学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在案件协调工作过程中,要注重从实际上效果出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通过情理法的共同作用,努力促成和解。根据案情的需要,主动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协调,必要时也邀请当地党委参与协调工作。以保障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协调和解结案达到案结事了 通过协调达成和解协议后,行政机关对双方达成协议进行确认,双方当事人认可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协调的时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行政争议矛盾很尖锐、关系错综复杂,协调工作比裁判难度还大,法院对案件审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协调方案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多次做好协调工作,往往还必须给予双方一定时间的稳定期和和抉择考虑期,有时还必须借助其他外部力量来共同参与协调,由于协调所需的时间比较长,因此,法律规定的审限给协调和解工作一定的时间限制,这是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六、协调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原则 人民法院组织协调行政案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程序上、内容上、方法上都要合法,不得以其他方式强迫任何一方接受协调。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要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到共识,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双方和谐。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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