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邱灿辉)
6月17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国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9月2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王建国的女朋友张秋霞乘坐的小车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生纠纷,被告人王建国接到女朋友的电话立即携匕首赶往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王建国看到女朋友张秋霞与对方推拉遂上前帮忙,并与被害人曾小强进行厮打,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建国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剌中受害人曾小强的腹部。经鉴定,被害人曾小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王建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的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了被害人曾小强的全部损失,被害人曾小强对被告人王建国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王建国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国持匕首故意伤害被害人曾小强致被害人曾小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建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建国的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曾小强并取得谅解,依法对被告人王建国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建国在押期间表现良好,公诉机关要求量刑时对被告人王建国从轻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