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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朋友因酒后起争执 踹了对方一脚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3-06-19 10:26:51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克磊)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炳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晚,被告人黄炳林与被害人罗河兵在罗河兵家喝酒,约20时许两人酒醉后相约前往被告人黄炳林家,罗河兵妻子梁应娄也跟着一起去,行至被告人黄炳林的邻居李显贵家门前时,被告人黄炳林与被害人罗河兵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黄炳林踹了被害人罗河兵一脚,被害人罗河兵向后倒退,脚拌着李显贵家门前有两颗水泥砖高的矮墙向后仰倒跌下三米高的水泥路面,造成被害人罗河兵头部受伤。被害人罗河兵受伤后,送往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院至百色市人民医院治疗,因救治无效,罗河兵于2012年12月14日死亡。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出具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罗河兵受伤时头部所受损伤为重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炳林与被害人罗河兵亲属,就罗河兵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炳林与被害人罗河兵发生争吵后,脚踹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后退及拌着矮墙从高处跌落受伤不治死亡。被告人因酒醉和恼怒而踹被害人一脚,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伤亡的危害后果发生。但被告人黄炳林应当预见到踹被害人一脚会造成被告人从高处跌落的可能和伤亡的后果,而被告人黄炳林疏忽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被害人罗河兵从高处跌落,受重伤住院医治无效后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黄炳林过失致一人死亡,属情节较轻。被告人黄炳林在诉讼过程中能与被害人家属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可酌情对被告人黄炳林从轻处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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