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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报仇惹祸端 “孝顺”儿子赔钱又判刑
发布时间:2013-06-19 16:06:53
本网讯(毛伟)
因为父亲遭人殴打,“孝顺”儿子邀集自己的朋友在大街上将父亲的“仇人“殴打致轻伤。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帅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胡博瑒、张珍琳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7月23日7时许,被告人肖帅之父肖平因借款纠纷被被害人汪学兴打伤。被告人肖帅得知后,打电话让被害人汪学兴过来商谈解决事宜,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肖帅便邀集被告人张珍琳和胡博瑒驾驶赣EV5222号车,在铅山县河口镇寻找被害人汪学兴驾驶的赣E8V908号车。当日9时许,被告人肖帅和张珍琳、胡博瑒三人在铅山县河口镇古镇街头找到正在等绿灯的被害人汪学兴的车,被告人肖帅用车头撞向被害人的车尾,等被害人汪学兴下车查看情况时,被告人肖帅便下车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张珍琳、胡博瑒二人见被害人汪学兴反抗,下车与被告人肖帅一起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由于在路当中堵车,三人将被害人抬至路边,被告人又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其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汪学兴的伤情为轻伤乙级,伤残十级。 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帅、胡博瑒、张珍琳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认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遇事要冷静,靠“以暴制暴”求取正义,虽然解决了一时的小问题,但却更可能激化双方的矛盾,挑起更恶劣的对抗情绪,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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