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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前妻求复合遭拒用刀划其脸6刀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18 15:46:32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克磊)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勾明红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3日凌晨4时许,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2070号周发英承租何文武的房子内,被告人勾明红向被害人周发英求复合遭拒,被告人勾明红恼羞成怒,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割刺周发英脸部六刀,致周发英脸部多处受伤。经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发英所受损伤为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勾明红与被害人周发英原是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办酒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勾明红与被害人周发英就子女抚养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析产问题,由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被告人勾明红与被害人周发英结束同居关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勾明红与被害人周发英就被告人致伤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并已按照协议支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周发英向法庭提交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勾明红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勾明红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勾明红在诉讼过程中就被害人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周发英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部分赔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就故意伤害一案向本院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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