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琳 符慧宁)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被告彭方林仅仅为了两个西瓜而大动肝火,并出手相向,为一拳就得买单7000元,至今其仍然后悔不迭。2013年6月14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彭方林赔偿原告王福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7000元。
2013年5月4日傍晚,原告王福成到龙胜县农贸市场买西瓜,在付钱之际,随手将选好的两个西瓜放在了邻摊即被告彭方林的摊位上,被告彭方林见状极为不满,认为王福成将两个西瓜放在其摊位上严重影响了他做生意,于是大声地喝斥原告赶快将西瓜拿走。由于言语不当,双方继而发生口角之争,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彭方林一时冲动,挥拳朝原告王福成脸部打去,原告王福成当即倒地并碰伤头部,住院治疗17天,共花去医疗费5072.9元。为此,原告王福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彭方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9761.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因对言辞不满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挥拳打伤原告,是对原告的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原告在争吵过程中使用的言语及行为表现具有一定的挑衅性,是引发伤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通过综合分析全案案情及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至此,这起因西瓜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