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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里咬人大拇指 服刑女犯被延长刑期
发布时间:2013-06-14 14:15:30
本网讯(王海波)
余月华在看守所服刑期间,与同监室的罪犯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斗,余月华将丁凤花的大拇指咬伤。2013年6月13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原判开设赌场罪剩余刑期四个月零八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
余月华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南昌县看守所服刑,被关押至七号监室。2013年3月3日12时左右,余月华与同监室的服刑人员丁凤花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余月华将被害人丁凤花的大拇指咬伤,致其轻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余月华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丁凤花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月华故意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月华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月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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