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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以虚假身份应聘后侵占公司财物如何定罪
作者:涂国华 付润琴   发布时间:2013-06-19 08:42:07


    光明网于2013年6月18日刊登了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包佳俊同志的《以虚假身份应聘后侵占公司财物如何定罪?》一文,笔者对包佳俊同志的处理意见不同,现阐述如下:

    【案例】

    王某以虚假身份证、驾驶证到某公司应聘驾驶员,应聘后上班第一天,王某接受公司指派,驾驶公司的小轿车送公司办事员外出,即借机将该车开走,占为己有。其后,王某用同样的手段又非法占有了三家公司的三部轿车,总价值达20万余元。

    【分歧】

    对于该案中王某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应聘,应聘成功后在工作过程中侵占公司财物,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被公司聘为驾驶员,与公司产生劳动关系,其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车子占为已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首先看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需要几个要素: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其中第3点中的处分财产行为便是实质性行为,处分行为做具体解释是受害人对财产做出处分而失去占有的行为。这里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受害人做出处分行为是意在失去占有的行为。二是受害人失去占有的财物又经过了受害人的处分。

    在本案中,王某以虚假身份信息应聘,确实存在欺骗的行为。但该欺骗行为并未使受骗的公司因发生错误的认识而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故本案不宜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王某虽然通过虚假信息应聘成功,但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其在开车过程中对公司车子的占有是合法占有,对于合法占有的公司财物,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笔者对原文作者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素部分分析予以认可,但对王某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分析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1、王某以非法占有某公司的小轿车为目的,采用虚假的身份证、驾驶证到公司应聘,并因此取得了公司的信任,而后公司将小轿车交由王某驾驶,致使王某的诈骗目的得以实现,公司也因此遭受了财产的损失。这符合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毋庸置疑,王某采用虚假的身份证、驾驶证去应聘本质上是王某行使诈骗行为的一种手段,而某公司也对王某的虚假身份证、驾驶证信以为真,实际上公司是被骗后“自愿”将小轿车交给王某使用了,这是因为公司受到了王某的欺骗而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做出了财产处分行为,造成了公司小轿车的损失,这是明显的诈骗行为。同时,王某多次采用同样的手段又非法占有了三家公司的三部轿车,更说明了王某具有诈骗的故意,通过应聘方式占有车辆是其诈骗的一种手段。

    2、王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中的主体资格,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由于王某是采用虚假身份信息取得了某公司驾驶员的资格,实际上与某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并不是真正王某,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王某构成的是诈骗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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