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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
作者:孙建海 庄玉彬 发布时间:2013-05-29 14:04:12
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现将行政诉讼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归纳如下,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应用:
一、行政诉讼期限: 根据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 1.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 ①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再诉讼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立案期限。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后,须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3.第一审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第一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4.提起上诉的期限。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第二审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也称为非诉行政执行,涉及的法条有《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6-95条,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和程序,并就多处规定做出了修改。 1.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两种: (1)当事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2)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非诉行政执行。 2.申请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申请条件和期限:(1)条件: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2)期限:义务人行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4.申请前的催告程序:由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管辖:申请行政机关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 6.提交的材料:(1)种类: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执行标的情况。(2)形式: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7.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及其救济:(1)正常程序:申请→受理(5日内)→审查→裁定执行或者不执行。(2)不受理的救济程序:申请→不受理→申请复议(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15日内)。 8.审查:法院原则上只进行书面审查,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行政决定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则转入实质审查。(1)书面审查:法院对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2)实质审查程序:书面审查→发现明显违法→听取双方意见→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30日内作出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定应当附上理由并于5日内送达行政机关)。(3)特殊程序: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自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9.执行费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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