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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发店老板容留他人卖淫一次判刑加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17 13:51:35
本网讯(通讯员 汪红霞)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总有人不敬畏法律,铤而走险。日前,江西省婺源法院就以被告人程素芗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经法庭审理查明,2010年6月15日,被告人程素芗租下婺源县蚺城街道茶乡东路一店面经营美容美发。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程素芗以该租住地为场所,容留袁某、占某卖淫,约定卖淫所得3︰7分成。当晚8时30分许,袁某、占某正在该美容美发店内卖淫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素芗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两人卖淫一次,其行为就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法庭上被告人如实坦白和全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履行财产刑,依法可以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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