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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开店容留妇女卖淫 领徒刑五年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3-04 13:30:52


     本网讯(毛亚丙)   一妇女想发横财,置法律于不顾,两夫妻以开设发廊为名,开始容留外地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败坏社会风尚,毒害人们心灵,扰乱社会治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何肖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2月份,为了营利,被告人何肖红伙同其丈夫徐锺(另案处理)开始容留多名外地妇女(包括未成年妇女)在其经营的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民族路的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从卖淫妇女卖淫所得中提成。2012年9月13日晚,董小妹、黎丽蓉在发廊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日,被告人何肖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肖红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容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何肖红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肖红的行为破坏了社会风尚,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根据被告人何肖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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