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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为5元“场地费”容留卖淫被判刑5年
发布时间:2013-02-07 15:38:18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乡年近六旬妇女黄爱金(化名),在自己营业的旅馆内,为了每次5元的“场地费”而容留失足妇女卖淫,为此吃了官司。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爱金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56岁的黄爱金家住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乡一偏僻山村,颇有生意头脑的她在拉烈街上承包经营一个旅馆,不想她因贪图小便宜,利欲熏心,容留失足妇女卖淫赚取每次5元的“场地费”,仅仅开业了几个月就出事了。 2012年6月6月,被告人黄爱金承包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乡某单位的房屋用于经营旅馆。黄爱金正式营业后,陆续有卖淫女到其承包的旅馆内卖淫,并言明每接一个嫖客便给其五块钱的“场地费”,黄爱金见有利可图,表示同意。此后,每逢都安县拉烈街圩日,便有卖淫女和嫖客到黄爱金承包的旅馆内卖淫嫖娼,卖淫女每接一个嫖客,黄爱金就收取五块钱的“场地费”。 2012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将正在黄爱金承包的旅馆内进行性交易的多名卖淫女和嫖客以及黄爱金抓获。自旅馆开业直至案发,被告人黄爱金多次容留卖淫女阿红、阿珠等多人在其经营的旅馆内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案发后,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爱金被都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爱金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爱金容留多人进行多次卖淫,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爱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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