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行凶前QQ空间留言称“想尝试杀人的快感”
发布时间:2013-03-22 08:29:50


     本网讯(通讯员 徐浩 吴良盛)   琐事生积怨,杀人泄恨被判死缓。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晓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被告人张晓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父母)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1.96万元。

    张晓瑜自幼流浪,无亲人依靠,以打工谋生,毫无赔偿能力。被害人陈才昌系独生子,其父母失去唯一的孩子,在精神上已遭受重大打击,且经济上也无法得到被告人的补偿。

    2012年8月10日20时许,张晓瑜在永安市一水泥厂宿舍与陈才昌因床铺睡觉位置等问题引发争执,陈才昌手持橡胶棍对张晓峰加以挑衅,双方当场未发生肢体冲突,但两人素有矛盾。张晓瑜认为陈才昌长期对其欺辱,遂产生杀人念头。当晚张晓峰独自饮酒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前往永安市一网吧上网,并于凌晨5时许在QQ空间“说说”栏目先后留有“杀人的快感没有尝试过不知道感觉咋样,今天我就要试试了,哈哈”“如果有人天天侮辱你,你可以忍多久?你会杀了他吗?答:我会的。反正活着没有意思,找个垫背的,走的潇洒一点……”“不要想念我,朋友们我先去了找自己的快乐去了”等8条留言。

    2012年8月11日凌晨5:20时许被告人张晓瑜离开网吧,乘坐出租车返回宿舍。在宿舍斜对面一钢筋加工场,拿了一根长83CM,直径5CM的空心铁管,见陈才昌一人躺在床上熟睡,张晓瑜便双手握住铁管朝陈才昌头部用力连续击打数下,致陈才昌头部血液当场喷溅。后张晓瑜丢弃作案工具并逃离现场。当日6:35时许,陈才昌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救治无效死亡。当日11时许,张晓峰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遂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被害人姓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