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农民失火后潜逃三年后自首获谅解
发布时间:2012-10-08 15:52:16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吴昀懋)   一农民在修整自家林木时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随后畏罪潜逃,三年后其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也获得了法律的从轻处罚。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2月15日被告人梁某在罗城县黄金镇寨道村百石屯林区“罗仑曹”(地名)的私有林地内修整林木,劳作中因用火不慎失火烧山引发特大森林火灾。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畏罪潜逃。2011年8月被告人梁某到罗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林业部门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43.4公顷,其中有林面积为26.5公顷,造成林木经济损失人民币5003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已赔偿了人民币7100元给被害人丁某,被害人丁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需要被告人梁某赔偿。同时,黄金镇寨道村百石屯村民亦出具书面意见表示不要被告人梁某赔偿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酿成森林火灾,造成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6.5公顷,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物遭受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部份损失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被告人梁某的其它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