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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邻里纠纷而砍伤他人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3-06-13 11:19:00
本网讯(罗应国 张耀宗)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黄彦方犯故意伤害罪做出判决:1、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2、被告人黄彦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景扬经济损失人民币23872.9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19时许,居住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板坝街上的被告人黄彦方夫妇与黄景扬夫妇因两家住房间的空地堆放被告人黄彦方家木材是否堵路一事引发争吵拉扯,当中被告人黄彦方之妻吴艳桃在从背后抱住黄景扬时,因当时下雨路滑,二人滑到在地上,黄景扬仰倒背后压在吴艳桃身上,被告人黄彦方见状便持一把斧头砍向黄景扬,致黄景扬的左手被砍造成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景扬为治疗创伤在隆林县医院住院7天,并经医院建议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全休一个月。在百色市人民医院住院5天,并经市医院建议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全休三个月,共支付医疗费9239.54元、鉴定费700元,共计人民币9939.5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彦方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彦方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系因邻里纠纷而产生的互殴,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人黄彦方持械伤人,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黄景扬亦应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景扬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黄彦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逐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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