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桔萍 王春林)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互相“栽花”,融洽和谐、互帮互助,遇事托上一把,往往能传递一丝浓浓的暖意。但是往往也会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互相“种刺”,引发矛盾。2012年底,外出打工的王某回到村里,发现自家的两层小楼房被一堵高2米的围墙紧紧围住了半个圈,侧门和窗户都被高墙堵住,严重影响了王某一家的生活。为此,王某一纸诉状将邻居蒋某告上法庭。近日,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原来,王某常年在外打工赚了些钱,于1999年底在他人转让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在建房的过程中,邻居蒋某发现王某建房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便出面进行制止。2001年王某曾与蒋某达成协议,由蒋某转让50平方米的宅基地给王某用于建房。但此事并未平息, 2012年初,邻居蒋某也开始准备在宅基地上建房,觉得王某的房子还是多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于是纷争又起。由于现今村里村民大都常年在外搞副业,很难找到王某当面锣对面鼓的好好商量,于是蒋某便采取圈地的方式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砌了一堵2米高、约20厘米厚的围墙。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王某的房屋在修建中与被告蒋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经过协商已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从而解决了双方的矛盾。2012年,双方因宅基地使用权再次发生纠纷,理应通过合理、合法和有效的途径予以解决,而被告却采取了砌围墙围住原告房屋的不当方式,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构成了对原告物权的侵犯,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拆除影响原告生产、生活的围墙部位,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