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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情面为上司借款担保 上司“蒸发”医生被告
发布时间:2013-06-13 10:17:19
本网讯(邓银 黄林学)
“案件债务人舒秦未到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撤销诉讼,判令被告免除担保责任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请求缉拿债务人归案受审、还款。”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向健对法官吐露了心中的不快。作为医生的向健因碍于情面,答应为科室上司主任舒秦提供借款担保。没想到的是,一年以后,上司失踪,债权人一纸诉状将担保人告上法庭。6月1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担保人向健无奈替上司舒秦代为分期偿还借款。
2011年11月10日,郧西县中医院科室主任舒秦以投资某产业为由向刘波借款5万元。舒秦在办理借款时,通过其科室同事向健担任其借款担保人,向健遂在借款合同上写下了“担保人向健”几个字,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和担保方式。合同签订当天,债权人刘波给舒秦发放借款5万元。一年后,债权人刘波几次寻找舒秦未果,刘波找到担保人向健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刘波在催讨无果情况下将担保人向健告上法院。 在承办法官释明法律后,双方最终达成还款协议,担保人向健代为分期偿还债权人刘波借款本金5万元。事后承办法官认为,目前,我国保证人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债务履行期满时,当债务人不能足额偿债时,由保证人代为偿债,保证人在这种保证责任中有先诉抗辩权,即偿债有次序之分,先债务人,后保证人。另一种是连带责任,即债务履行期满时,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中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偿债无次序之分,谁有能力谁先偿,保证人可在事后再向主债务人追偿。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在为别人提供借款担保时,一定要谨慎,充分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 不要让好心和义气变成自己的累赘和负担。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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