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红霞)
劳动合同法实施虽已历经6个年头了,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劳动待遇、劳动环境、工伤事故等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仍为多见。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董秋林与被告婺源县立新龙泉寺矿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金(待遇)人民币81505元(达成协议时被告已当庭支付了30000元);原告协助被告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自2011年7月起,原告到被告矿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挖煤作业。劳动关系建立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方为原告办理了工伤保险。当年12月9日,原告在被告的井下工作面进行挖煤作业时受伤。伤后,原告先后3次到婺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计63天,期间,被告预付给原告的治疗费、生活费计21500元。2012年4月24日,江西省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饶人社伤认字【2012】第15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的伤害为工伤。2012年8月30日,原告的伤情经上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系8级伤残。2013年2月20日,江西省婺源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2013】2号”裁决书裁决,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为人民币81505元。原告不服此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288543.09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裁决确定的工伤赔偿支付标准相去甚远,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分歧争议空间也很大。法院在审理中依法依规、释法说理,以利益平衡点为突破口,拉近了诉讼争议双方的距离。最终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并且开始履行上述协议,原告也因此主动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