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关芯)
一位父亲亲早在倒车时不慎与在院中玩耍的儿子发生碰撞,造成儿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 “交强险”赔偿了原告110000元,但拒绝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故死者母亲具文起诉要求丈夫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月6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2年9月8日7:20许,被告李华忠驾驶赣FV7366轻型普通货车在江西省东乡县圩上桥镇邮路头村桥上组“李三光”家门口倒车时,由于疏忽大意,与在车辆后方左侧玩耍的儿子发生碰撞,左后轮从其身上碾过,造成当场死亡。经江西省东乡县交警大队事故现场勘查后认定被告李华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于2011年11月14日在被告安邦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按 “交强险”赔偿了原告110000元,但拒绝赔偿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虽是格式合同,但制作格式合同的一方已尽了告知义务,合同相对方在知晓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经用黑体加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认定该免责条款成立。原告马燕芳和被告李华忠系夫妻关系,李早系马燕芳和李华忠的儿子,由于李早死亡,其应得的赔偿款受益人为父李华忠和母马燕芳,而赔偿义务人也是马燕芳和李华忠,既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和受益人重合。而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故不存在夫妻相互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