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白菊)
路上行走飞来横祸,因货车突然爆胎弹起路面的石砂致使行人右眼被击伤。事故发生后,该路人几经治疗用去医疗费数千元,在与车主协商支付伤残及后续治疗费用的过程中,因车主不予以配合,受害人于是将车主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宗亮系镇雄县塘房镇人,2012年3月17日12时许,李宗亮在东源集团地面洗煤厂侧面公路行走,唐绍明驾驶的云06.16575号大货车行驶至该路段时突然爆胎把路面上的一些石砂弹起将李宗亮的右眼击伤,李宗亮经治疗后用去医疗费7000余元(该款系唐绍明支付)。2012年7月23日,经云南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宗亮的右眼损伤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事后,唐绍明已向货车投保公司人保财险镇雄支公司报销了4000余元医药费用。因唐绍明不予配合找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伤残及后续治疗等费用,李宗亮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庭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宗亮复查医药费124.50元、残疾赔偿金944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交通费980元、食宿费350元、误工费4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00元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37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