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受伤挖煤工未签劳动合同 法院调解煤矿赔偿
发布时间:2013-06-06 11:15:29


     本网讯(童云英)   原告徐庆仔未签劳动合同,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因与被告铅山县港东洗手沿煤矿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被告铅山县洗手沿煤矿一次性赔偿原告徐庆仔各项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106800元。

  2011年10月,原告徐庆仔到被告铅山县港东洗手沿煤矿处工作,从事挖煤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3月10日原告在工作中不慎被砸伤,被告立即派人将原告送往上饶市博爱医院救治,住院107天,被告支付了原告的住院治疗费用。2012年4月,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2年7月12日上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伤残八级。出院后,双手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工资、后续治疗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37146.66元。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徐庆仔在被告铅山县港东洗手沿煤矿受伤属实,双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是由于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工资收入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只同意按照上饶市职工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同意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主审法官认为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可以调解解决这起纠纷。经主审法院耐心疏导,认真热情地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铅山县港东洗手沿煤矿一次性赔偿原告徐庆仔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后续治疗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6800元;原告在治疗期间向被告借支的生活费用人民币2500元被告同意放弃要求原告返还;即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