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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架线接电意外致死 家属状告电业公司
发布时间:2013-06-06 13:42:42
本网讯(张耀宗)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的易发荣因立杆架线接电意外致死,其家属将电业公司和相关人员告上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66962元人民币(其中:易发荣的死亡赔偿金104620元,丧葬费17076元,易发荣儿子易继海的抚养费2526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案由:2010年9月10日,电业公司与陆易双鉴订《高压供电用电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电业公司向陆易双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弄昔上屯处提供高压电,并约定陆易双拥有自主产权。 2008年2月份,原告屯6户村民向隆林各族自治县电业公司(以下简称电业公司)申请农网改造,电业公司收了费用之后却迟迟没有给原告屯的农户架线,为了实现通电愿望,于2011年6月份经原告屯6农户申请,电业公司以业务忙为由指导各农户自行架线并提供了上杆踩板,2012年6月19日上午,原告屯6户每户出两劳力自行立杆接电线,由于缺乏相关的架电知识在众人一起拉扯电线时被上弹的电线碰到了上空陆易双拥有自主产权的高压电线而被电击,其中易发荣当场死亡,另一人黄桂滨被电哑,触电事故发生后,电业公司只预付4000元的补偿费。 易发荣亲属告认为,被告电业公司批准了农户的农网改造申请并收取了农网改造费,应当依法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架设高压电线,然而,电业公司在明知农户没有架电的专业技术知识的情况下,却指使和支持农户自行架线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易伦厂、梁丰、易付胜、黄建忠、梁易系共同私自架线的农户,是一种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陆易双是该起事故高压电线的产权拥有者,对本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对于易发荣的死亡,上述被告人应当对原告亲属伤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到法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已经接受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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