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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恋爱分手怀恨在心持杀猪刀砍伤女友
发布时间:2013-06-06 11:52:51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克磊)   2012年7月,陈召文与杨叶恋爱后分手,便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并用杀猪刀砍伤女友杨叶。2013年5月27曰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查,被告人陈召文因与被害人杨叶恋爱后分手,便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被害人杨叶。2013年2月8曰是本县隆或乡圩日,被告人陈召文估计被害人杨叶会到隆或街上购置年货,便随身携带一把杀猪刀和一把水果刀在隆或乡街上寻找被害人杨叶,11时许,被告人陈召文在本县隆或乡信用社门口遇到被害人杨叶,便抽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对被害人杨叶实施伤害,造成被害人杨叶右顶骨骨折,左肱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多处刀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叶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召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召文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杨叶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其他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0411.5元。

    本院认为,被告陈召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至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召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陈召文的家属己代为赔偿被害人杨叶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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