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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所面临的困境
作者:饶乃荣   发布时间:2013-05-24 09:21:17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历史的车轮前进,离不开一定的社会规范,更离不开已上升为法律的条文。让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个别人说了算,让我们看到了人民说了算,让我们不再顺从人治,让我们坚决跟着法律走,走进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实现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也把法院当作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普通老百姓的眼中,法院保护合法的,教育不道德的,制裁违法的,打击犯罪的。胡锦涛总书记也在党的十七大中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讲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的不断下降,法官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就是一个公务员而不是审判员,人民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没有得到根本保证,和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一、审判权独立行使现在面临困境

  一些地方人大对个案监督认识不统一。有的地方人大对个案监督动辄调卷审查,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个案监督的案件提出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协调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更有胜者,变组织监督为个人监督,以人大或人大大代表的身份为本人或亲属涉讼的案件以监督者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报请地方人大任免的事项总会莫明其妙的流产。

  在党政领导方面,部分地方党政为了一定的利益,为了“和谐发展”,通过排查,列举了一系列名单,名单上的纠纷法院不能受理,由党政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坚持共产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不能有丝毫动摇,这也是宪法原则,必须遵守。但坚持共产党领导也绝不等于党可以不尊重法律和干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我国五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不是法院不要共产党领导,而是党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法院审判权。依法治国要求的是一切国家机关都要依法,而不仅仅限定法院从事审判要依法。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行使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必须是在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对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当然,我们也不可否认,法院接受监督的最大思想障碍就是少数干警常常把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一听到不同意见,就觉得是对法院工作不够支持,一提个案监督就担心会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办案。其时,只要我们的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没有故意曲解法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那我们就不应该怕什么。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是促进审判机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即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党政部门对法院的监督,应在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进行,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以免影响法院的裁判;在监督方式上,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法官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项,不能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不能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发现某个案件确属错案,人大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启动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让法院自己认识到错案,自行纠正。

    有些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审理带来压力和影响。特别是对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技术性的问题,记者更是胡言乱语。当年马家爵杀人案,就有媒体和记者在乱说些关于要给马家爵作精神病鉴定的问题。鉴定不鉴定是审判机关决定的事,审判机关根据在办案过程中,有无必要对什么事项作鉴定是根据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的。个别新闻记者受一方当事人之缴,图私利,按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使法院在有些事项的处理方面,往往不被群众所理解。这也是导致法院的公信力下降的原因之一。

     在法院内部监督方面,审判监督庭往往形同虚设。审判监督庭往往合并入另一个部门,平时尽干一些和审判无关的杂事。干得最多的是参加年底评查,给业务庭打分,为各庭室评优论劣。合议庭成员如同陪审员,由于现在审判人员的比较固定性,往往合议庭成员变成了陪审员,顾及方方面面的关系,有不同意见也很少发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很少有不同处理意见。往往是承办人把意见发表了之后,分管副院长再重复上几句,案子就这样办就算了。要么,就是审判委员会站在政治的高度,维护一定的利益,提出一个让承办法官都找不到法律根据的判决,折磨承办法官。而这种案件一旦发回重审,就记在承办人的名下。

    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各级党政领导“衙门”观念根深蒂固,且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还得依靠这些部门或个人。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业务上还不是完全独立,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再加上基层法院部分法官素质有待提高,因此我个人认为要解决基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要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

  1、实施独立的司法预算和编制,为审判独立的真正到位创造合适的外部条件。当前法院本身没有独立的财权,财权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所掌握,他们决定着各级法院的经费。法院的办公条件和装备的好坏、办公经费的多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高低等等,往往取决于本级政府所给予的经费的多少和给法院多少职级待遇人数。在现实生活中,日子最难过的,当属基层法院。法院在经济上不能独立而依附于政府,使地方政府有干预审判的物质决定权。这种财政体制使审判难于摆脱地方行政干预,使统一的审判权被行政区域分割开,法院变成纯粹为地方服务的另一种意义上的“地方法院”。实行司法预算和编制独立是审判独立真正实现的必备保障。全国所有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预算编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预算草案送政府协调后,直接由立法机关审议和批准,由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使法院摆脱地方预算和编制的控制,为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2、理顺审判机关和执政党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者是宪法所规定的原则,都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治国的口号声虽不再常被提起,但现在党管一切却是不争的事实。我并无意指责执政党有何不好,而是现实生活中个别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甚为淡薄,还存在干预审判的现象。涉及地方党政中心工作的涉诉案件,在大会小会上明确一个“前置程序”,须地方党委同意立案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党的领导不是党委审批案件,也不是由党委确定对个案的具体处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不要党的领导,也不是不受监督。而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地方党委政府可以下一些指导意见,也可以每年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完全没必要这样粗鲁的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

    3、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官待遇。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由于法院系统在选拨干部时多数只考虑符合一般干部的条件和,很少考虑符合《法官法》的条件。往往形成不懂的管理懂的,这就是我在前面说到的在审委会上很少有不同的处理意见。由于用人上的原因,导致现在在审判一线的人很少有提拨的机会。加上在基层法院由于定岗不定人的制度上的原因,导致部份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人,现在虽已只差几年就退休了,可能直到退休时也还是资深科员。谁有机会享受了副科级就一直享受下去,直到他退休或升职才有可能让出位子给下一位欠违的人。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在法院难以适用或者说不可能适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不得不承认基层法院的法官专业水平有限。这种有限有个人的原因,也有其他原因。个人的原因是法律的不断更新我们的法官没有主动积极的学习,其他原因是用人部门没有随时更新工具书,这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工具不配套的问题了。我们必须着眼目标,立足实际大力开展法官职业培训工作。最高法院提出的“每位法官三年内最少参加一个月培训”,而现实生活中,进行审判工作十多年了才参加培训过三、四天的也不在少数。可以想象,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还有多长的路要走,还有多少的细节需要落实。法官的待遇也是相当差的,基层法官微薄的收入不但要应付正常的家庭开支,还要被捐款,被助学,被特殊党费。部份法官认为,如果不靠贷款,靠工资存款买房子远比买彩票的可能性小。因为买彩票还有机会,而靠工资存钱永远无机会。

  目前我国法官的级别待遇是与公务员相同的,这同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情况是不符的,根据法官职业的特点,实行高薪养廉制度是可行的。如果法官收入很差,凭自己的收入仅能维持非常一般的温饱,他就更有可能会为五斗米折腰,更有可能摧眉折腰视权贵。身居法院掌权一族的领导阶层近两年来事发的在逐渐增多,这不能不说是冰山一角。由于收入实在是太低,法官的收入还不如拉板板车的,院长的收入还比不上砌砖的,福利待遇基本为零,年底奖金几百元,难道这些非仙非圣的公务员系列的法官就不会吃人间烟火。实行高薪制,可以维护法官队伍的稳定发展,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并使其能抗拒腐蚀。曾记得当年最高法院招了数十名律师充实法官,一年后基本上走完,这我觉得这是最有力也无须举证的证据。

  4、建立审判权运行新机制。根据审判机关内部各单位案件数量及相关标准确定审判岗位数量。并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来确定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由那些相对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职业意识强的优秀法官行使审判权。强化审判监督机构,赋予审判监督机构代行院长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问题的权力,主动对本法院的一切案件进行监督,并建立一套责任追究程序,以审判责任制约审判权。

  5、妥善处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监督关系,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现在法院的工作主要是由上级法院考核,这就难免造成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考虑到上级法院下一步的考核,要考虑到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过多地考虑上级法院的倾向性意见。由于上诉、抗诉引起的第二审程序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有自己的审判原则、方式和步骤、方法,有权独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它的主要任务是由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审理,以维持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确保司法公正。而“提前介入”恰恰是从根本上摧毁了上诉制度和抗诉制度。一审法院在揣摩二审意图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已经体现了二审法院甚至最高法院的旨意,实际上是两级法院或三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亨有形式上的上诉权,胜诉权早已被剥夺。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不影响下级法院独立审判的方式指导审判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如以讨论、讲座、会议等形式,交流司法工作经验,研讨疑难案件,提出新的法律见解,统一对审判实践的看法等等。在强调法院独立审判的同时,也应加强调查研究,与时俱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官个人的独立。过去无论是合议庭还是审判委员会,我们总是过多地强调了法官集体的智慧,可是如果没有个体的小智慧哪来集体的大智慧,马克思说过真理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司法个案的多姿多彩也势必要求办案法官敢于依凭自己的社会经验和司法理念作出相应的判断。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两审终审”制,且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似乎这样规定对应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地位,也反映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审理案件的复杂性。但我认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案件审判上应当是地位均衡的,不应存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体个案上指手画脚的现象,上级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不一定比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更疑难复杂。在此,建议在将来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应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可以采取独任审判制,以符合审判规律,也有利于调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动性,提升其业务技能,增强其审判权威,也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

  制约审判机关独立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因素很多,畸形的法律意识、地方法院的经费无保障、法官政治待遇过低,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不合理等,也都不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上这些,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探索和加以解决,通过我们自身积极的努力,真正使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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