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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掉入排污池溺亡 管理者未尽责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6-06 14:27:04


     本网讯(蒙庆)   作为排污池的所有者、使用者,本应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但却疏于防范造成小孩掉入排污池溺亡的惨剧,死者父母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6月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南方应在十日内赔付原告陈平、温红梅因陈小东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的30%计46460元,并向二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原告陈平、温红梅系夫妻关系,与被告陈南方系邻居。被告在其房屋后方约20M处建有两间牛栏,并在紧靠北边的牛栏建有一排污池。该排污池与路面的高度落差约35CM。2013年3月14日上午,原告3岁的儿子陈小东一人在被告家附近玩耍时不慎掉入该排污池溺亡。事故发生时,排污池未进行遮盖,池内污水深约48CM。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排污池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应对排污池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但被告对排污池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仅在其东面及西北面分别砌了高约37CM和16CM的防护墩,且排污池未加盖,该防范措施显属不足,因此被告应对陈小东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二原告系死者的法定监护人,对陈小东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监护义务,但二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致小孩脱离其监护而被淹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动承担70%的责任,要求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小孩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被告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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