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旺祥 覃凤娇)
卢意祥与朋友李建锋等5人一起喝酒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卢意祥家属向一同喝酒的李建锋等5人索赔。5月23日,广西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李建锋等5被告明知卢意祥已达到醉酒状态且还要自行驾车回家的情况,没有将其送回家或通知其家人,却任由其一个人开车回家,应对卢意祥的死亡各承担3%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晚21时许,卢意祥自带一件啤酒,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李建锋到蒙庆的车库喝酒,过后又陆续有文绍斌、覃玉华、华强等人一起一边看电视一边喝酒聊天。在喝酒期间,随着酒兴的兴起,李建锋等人又买回了两件啤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卢意祥驾驶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意祥属于醉驾,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意祥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李建锋等5人赔偿各项损失239569.3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意祥与李建锋等5被告一起喝酒并没有存在过错。通常情况下,人饮酒超过一定的限度会造成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有可能造成伤害。这是普通人应该掌握的基本常识。卢意祥与李建锋等5被告一起饮酒后,相互之间就因此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卢意祥已达到醉酒状态且还要驾车回家的情况下,李建锋等5被告没有将其送回家或通知其家人,却任由其一个人开车回家,从而导致了卢意祥交通事故身亡的事实。对这一结果,李建锋等5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卢意祥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对于其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遂酌情确定李建锋等5被告对卢意祥的死亡各承担3%的责任,即各李建锋等5被告分别赔偿卢意祥的家属127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