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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周小燕 彭新平 发布时间:2013-05-27 16:06:18
据统计,2010、2011、2012年至今,笔者所在的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各类案件分别为41件、39件、43件,共计123件。笔者经调研发现,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下如下四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法律援助“只援不助”。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一项义务性工作,绝大多数援助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只是应付出庭,等待法院裁判后拿到法律文书完成援助案件任务,以便拿到援助补贴。没有起到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实质性作用。具体表现为:刑事案件的援助律师多数仅到法院刑事庭拿一份起诉书了解案情,很少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或到刑事庭阅卷、复印案卷材料,不认真了解案件情况敷衍了事发表辩论意见。民事案件的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项目漏列,如: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诉状中不提精神抚慰金的合理诉请等、对案件事实部分调查不详尽、在庭审中以“没有辩论意见”代替发表辩论意见消积作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前述法律援助案件中,属此类情形的有85件,占法律援助总数的近70%。 二是当事人不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相关规定。少数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虽不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但仍违规向当事人收取几十至一百元小额不等的诉状打印费、交通费。前述123件法律援助案件中,经了解属此类情形的有2件,占法律援助总数的1.6%。 三是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困难群众对象,却获得无偿法律援助,挤占了法律援助有限资源。据统计,前述123件法律援助案件中,有9件案件的当事人分属合伙生意人、交通事故轻微受害者、木工等情形。占法律援助总数的7.3%。 四是少数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法律援助类型的案件,由于政府行政指令,司法局法律援助部门只有派员进行法律援助。据统计,前述123件法律援助案件中,有1件合伙协议的案件当事人因此种原因得到法律援助,占法律援助总数的0.8%。。 笔者认为,产生上述现象的具体原因有:一是多数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受利益驱动只注重经济效益,对于没有收取代理费、当事人绝大多数又是不懂法的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诉讼结果好坏对其个人影响不太,因此造成其不认真履职。二是对援助案件的收费缺乏有效监管,律师、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的收费往往都是私下进行的,难以发现。三是政府部门出于种种原因,不顾及法律援助相关规定,行政指令法律援助部门派员进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出于服从政府工作安排只有进行法律援助。四是实施法律援助的绝大多数就是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难免听之任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为此笔者建议,一、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的监管,加强与法院的工作沟通,对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回访,杜绝法律援助中乱收费、不作为等不良行为发生。二、实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奖惩制度。将办案补贴发放与案件质量相挂钩,进一步激发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社会反响效果好的案件,适当提高办案补助。对办案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降低办案补助。三、倡导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政府部门应带头严格依法、依规办事。避免不当行政指令浪费有限公共资源而让少数人获得不当利益。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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