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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雇员被砸伤 雇主疏于管理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3-06-05 11:20:23


     本网讯(谷原忠 马卫方)   受他人雇佣提供劳务,结果因为房顶倒塌被砸伤,到底谁该为受伤者买单?2013年6月4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受伤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混合过错的方式,判决被告陈而深承担原告陈钢各项损失的80%责任,扣除先前已支付的46000元,再赔偿原告陈钢各项经济损失67686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2012年7月29日,原告受雇于被告为其承包的工程出劳务,日工资为120元。同年10月2日原告在工作时屋顶发生坍塌,被倒塌下来的钢架砸伤。伤后住进虎林市人民医院,治疗47天,共花医疗费用46000元,全部由被告支付。后经法医鉴定,原告所受损伤左侧第5-8肋骨骨折内固定评定为八级伤残;肺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六个月;护理评定为伤后三个月;取内固定费用约9000元左右。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因发生屋顶坍塌受伤,对此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对现场疏于管理和监督,对原告所受伤害负有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存在一定危险的工作时,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案件发生具体情形,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较为宜。鉴于被告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伙食补助等费用无异议,只是对精神赔偿金有异议,综合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赔偿金10000元。经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2108元,被告承担80%的责任,即113686元,扣除其先行支付46000元,故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陈而深还需向原告赔偿67686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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